著作權聲明
METAMatch 平台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12 規定,公告以下侵權通知聯絡窗口與處理程序。
通知聯絡窗口
通知電子信箱:ec-service@metamatch.market
通知書面寄送地址:114 臺北市內湖區港墘里內湖路一段 516 號 10 樓
收件單位: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著作權窗口 收
通知應載明事項
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規定,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,不符要件之通知本公司得不予處理:
- 通知人之姓名、聯絡方式(含電話、地址、電子信箱)及簽名
- 受侵害之著作名稱及權利證明文件
- 涉嫌侵害著作權內容於本平台之具體位置(請提供完整 URL)
- 通知人之聲明書:聲明所述內容為真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
通知 / 取下處理程序
- 收到符合要件之侵權通知 → 系統暫時下架該等內容
- 通知上傳者:以站內信 + Email 告知遭通知之事實
- 給予上傳者 7 至 14 個日曆日 之回應期限
- 上傳者可選擇:
- 提出反通知主張無侵權;或
- 補正授權證明文件
- 若上傳者提出反通知 →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規定處理
- 若上傳者未回應或證明不足 → 永久移除該等內容,並保留終止帳號之權利
反通知(被通知者主張無侵權)
上傳者如認其無侵權情事,得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提出回復通知,應載明:
- 反通知人之姓名、聯絡方式及簽名
- 請求回復之內容於本平台之具體位置
- 聲明書:聲明該內容係因誤判或錯誤資訊而被移除
- 同意管轄聲明:同意受我國法院管轄
本公司於接獲符合要件之反通知後,應立即轉送原通知人。原通知人於接獲反通知之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訴訟證明者,本公司將回復被移除之內容。
法律依據
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(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共通要件)
本公司已踐行以下事項:以契約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規定、明定發生侵權時得停止服務、公告聯絡窗口、執行通知/取下程序。
本公司已踐行以下事項:以契約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規定、明定發生侵權時得停止服務、公告聯絡窗口、執行通知/取下程序。
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(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免責)
本公司對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不知情、未直接獲取財產利益,於接獲通知後立即移除涉嫌侵權內容。
本公司對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不知情、未直接獲取財產利益,於接獲通知後立即移除涉嫌侵權內容。
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(回復通知程序)
本公司將依規定通知上傳者、轉送反通知、並於符合要件時回復被移除之內容。
本公司將依規定通知上傳者、轉送反通知、並於符合要件時回復被移除之內容。